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延长县雷赤乡粮站主任。1999年6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贪污被延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1年10月13日投案自首被执行逮捕,当日被取保候审。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阿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承认自己已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至1998年10月,陈某某任延长县雷赤乡粮站主任期间,多次借用本单位公款84000元。1997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杨家沟面粉加工厂,虚开了一张购小麦40000公斤,价值64000元的收款收据,后拿回本单位,采用虚开过秤证,并要求其单位会计董建伟出具收购票据做帐,冲抵了其在单位的借款64000元。在陈某某与新任粮站主任交接手续时,陈某某又让杨家沟面粉加工厂虚开一张49000公斤小麦的暂存条子,其中的4万公斤是之前冲账的4万公斤小麦,9000公斤准备冲抵其在单位的2万元借条。所借2万元除本人称用于购树苗,开拉煤费用6000元,14000元个人使用。现2万元欠条仍在单位挂账。2011年10月13日陈某某投案自首并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退缴78000元赃款。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明的内容为,1997年8月,陈某某在任雷赤乡粮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4000元个人使用,至今未还。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悔过书证明的内容为,他是1975年10月在郭旗乡粮站参加工作,1993年3月调至雷赤乡粮站任站长,1998年10月被免职。他在雷赤乡粮站任站长期间,曾先后向粮站借款8万余元。1997年8月份他到冯某某单位开了一张收款收据,内容是雷赤粮油购销公司(粮站)向延长县农技服务站(杨家沟面粉厂是其下属单位)购小麦4万公斤,每公斤1.6元,粮站向杨家沟面粉厂付款64000元,之后他将收款收据批字后因其没有附件不能入账,1998年4、5月份,他让单位的保管呼某某给他开了一张粮油入库过秤证,内容就是证明粮站收到4万公斤小麦,后他又让粮站的会计董建伟给他开了发货明细表,用此证明雷赤粮站将4万公斤的小麦发出去,还让会计开了他单位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证明他单位在杨家沟面粉厂收购了4万公斤的小麦。他将上述票据签字后交给出纳赵某某,从赵某某手中抽出他借单位64000元的欠条,到月底出纳将票据交给会计作账。1998年11月份,他被免职,在他交接手续时,他还欠单位的2万元,加之他口头交代新任粮站主任吴某,单位在杨家沟面粉厂存有49000公斤的小麦,吴某要求他提供小麦的代存手续,之后他到杨家沟面粉厂冯某某处,给他开了一张证明,内容是杨家沟面粉厂代存雷赤粮站小麦49000公斤,他让多开9000公斤的代存证明是为了冲抵他欠单位的2万元的账务,后来检察院调查他的问题,他还没来得及补充票据就被制止了。杨家沟面粉厂实际上没有代存过49000公斤的小麦,所有的票据和证明都是虚开的。都是为了冲抵他在单位的借款。64000元他个人修建房子,买车开支少部分,其余的钱他用在家庭的日常开支了。离婚给了他前妻18000元,父亲看病花了2万多。20000元是单位当时买1200株枣树苗子,每株3块,花了3600元,他付了现金对方没票。再就是单位从石马科煤矿拉煤,花了2400元的运费,其余的他自己拉用了。县粮食局进行财务检查,为了不让粮食局知道他借款的情况,他通过相关的人员伪造了一套购粮、存粮的票据和证明,当时想先把县上的检查应付过去,他没筹到钱,检察院也介入了,他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怕受到法律制裁就逃跑了。经过这几年,他跟亲戚借钱凑够了欠款,所以拿上钱到检察院自首,坦白交代他的犯罪事实。粮站在杨家沟面粉厂真实加工粮食的程序,先装车由保管员负责,装好后保管员领司机到会计处填写领取发货明细表,此表一式六联,保管、会计、司机、加工厂都应有。4万公斤小麦的收款收据拿回单位,由保管员开了一张过秤证,再到会计处开了收购票据,用收购票据在出纳赵某某处抽走我在单位的借条,之前交代说这笔账有明细表,实际上有明细表的是真实加工的,仔细想了,我做的这笔账不需要明细表,实际也没有明细表。他在往城里迁户口时将最后一个字写别了。信息表上的出生年月与他谈得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为准。3、证人吴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自己是1998年11月底调到粮站任主任的,前主任是陈某某。两人已将手续交接了。情况是,外欠账2万多元现金,实物价值3万多元,不包括杨家沟面粉厂欠的9万多斤小麦,他单位欠人家5万8千多元,不包括11月的汽车修理费3400块。杨家沟面粉厂总共欠他站49000公斤的小麦,他要过3、4次,每次要账人家说欠是欠着了,有了再给,和前主任陈某某要了一次,对方打了欠条。他任职以前是各粮站独立核算,他接受后粮食系统改制,把原来账务核算清后变为报账单位,统一由粮油购销公司管理、核算。4、证人董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自己是1992年6月到雷赤粮站从事会计工作。1994年3月陈某某任该站主任。1998年11月吴某接陈的手续任站长。杨家沟面粉厂欠他单位49000公斤的小麦,1998年4月16日,他到陈某某的办公室,陈说自己从外地8毛钱收了40000公斤的小麦让他入账,他说要入账的话,得有过秤证,后陈就到库管呼某某那开了一张过秤证拿给他,他照单入了40000公斤的小麦账,总价值64000元,9000公斤小麦在账上有明细表可以反映。40000公斤小麦没有明细表,就说明不是从他们这直接调出去的。4万公斤的小麦是1997年8月份的事,当时陈某某给他说自己买了4万公斤的麦,在杨家沟存着,让他到杨家沟把手续办了,他去后,面粉厂的会计张晓锋给他开了一张收据,写明收到购小麦款64000元,他把收款收据拿回来,陈某某批了字,因为不是正式发票,他没做账,一直在现金账放着。98年4月份重新用入库单做账以后就从出纳处转到他手里。陈某某只是说麦在杨家沟代存着。陈某某还欠单位2万元。单位买过枣树苗,没有票据是陈某某付的3200元。陈某某拉过煤,拉了3、4车,因为没票,单位没付这笔运费。陈某某和吴某交接时正是粮食改革,各粮站是报账单位,当时的交接清单是他写的。发货明细表是粮站开具的,记载的内容是真实发生过的。八张发票是在陈某某让呼某某开了过秤证并由陈某某签字后,他和陈某某一起到他办公室,他填写了八张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发票,陈某某签字后将发票带走,到了月底出纳赵某某记账后将发票交给他作账。后他和出纳对账时看过64000元的收款收据。发货明细表属于调拨单据,农副产品统一发票属于收购单据,没有直接关系,只有粮食从粮站运出时才由出纳开具发货明细表。5、证人呼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自己是单位的保管。开4万公斤小麦的过秤证时,他不是单位的保管,是因为当时的保管不在,会计让他开的,说是要做账了,先开上,罢了再补手续,他当时还问了陈某某,陈说开上4万公斤,他就开了。是空里开的,实际没收的小麦。自己在担任粮站保管期间给杨家沟面粉厂调拨,加工过小麦,真实加工的要有发货明细表,这4万公斤的小麦站上没有收过。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1997年2、3月份至1998年11月他任雷赤乡粮站的出纳。他接手续时陈某某就有5万多欠条,后陈某某又借了2万多元。1998年4月份陈某某拿来八张农副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合计64000元,把他之前的64000元借条抽走了。1998年4月份、10月份陈某某各拿来一张18000元、一张2000元的借条,要借款,说是拉树苗,他把条子收下,没从他这拿现金,是在会计那拿的现金支票。这2万元陈一直没有还款,也没有抽条子。7、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1997年元月份他承包了农技服务站下设的杨家沟面粉加工厂。他和陈某某是1993年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1998年冬的一天,陈某某到他杨家沟,给他说从外地联系到一火车皮小麦,马上往回拉,先在你厂倒一下账(代存条),急于做账,等麦回来就放在他厂加工。他、张某甲和会计都同意,就给陈某某打了一张49000公斤的代存条。总共打过两次条子,第一次是1997年8月10日,4万公斤的小麦,陈说自己在外地联系到小麦,到时候在他厂加工,打了一张4万公斤的小麦收款收据,而且证明收到现金64000元。第二次打条子时他在临镇,他回来给他汇报说给陈某某打了一张49000公斤的小麦代存条,他问麦什么时间能回来,说不超过老年,他说能行。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他从1991年3月到杨家沟面粉加工厂工作至今。负责生产、记账。49000公斤的小麦是因为他们与雷赤粮站有业务往来,和陈某某比较熟,再者陈某某和冯某某关系也可以,1997年8月份,董建伟到杨家沟找他和冯某某,说雷赤站上查账了,陈某某打发自己上来要个条子,好走账,当时董建伟说打4万公斤,他和冯某某商量以后就给董建伟打了4万公斤的小麦收据。过后他问陈某某,陈某某说给他们麦了,也一直没给,去年冬天,陈某某、吴某、董建伟到杨家沟,因为吴某接手续,陈给他说给其打上4万9千公斤的一张条子,他和张某甲就看的给打了,当时他们和粮站的帐本来清了,陈某某让打了,他就打了。一直没给他们小麦和钱。陈某某也没说把这笔钱干什么了。就因为关系好了,想把事给陈某某包住,条子都是他打的。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的内容为,92、3年到杨家沟面粉加工厂工作,是集体企业,由他和张晓锋、冯某某三人承包,冯是头(领导)。他是出纳。他单位不欠雷赤粮站的小麦和现金,给雷赤粮站代加工过,没有代存过。49000公斤的条子是去年冬天打的,当时吴某和雷赤粮站的会计上来问这事,因为当时冯某某说过让打了,他们就给人家打了,实际上原来冯某某给雷赤粮站打过欠条,原因是冯和陈某某两个人拉好,说麦买回来到他们厂加工,他们挣加工费,直到今年年初还没把麦拉来。其他情况他不知道了。今年陈某某给了冯18000元,让买麦,准备把钱付完,没想到中间出事了。1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陈某某是自己的叔伯哥。1997年他买了一辆151大车,司机是他挑担姚红兵,记得在1998年期间他们给雷赤粮站在石马科煤矿拉了一车煤,运费是2000多元,钱是陈某某给的,具体钱数记不清了,也记不起陈某某向他要过发票没。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1998年春季,他和白某某坐陈某某的车,回来陈某某拉的枣苗。12、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的内容为,1998年他和刘某某一起坐陈某某的车到延川,陈某某回来时拉的枣苗。13、延长县农技服务站证明的内容为,1997-1998年给雷赤粮站加工的小麦33000公斤;另购小麦9000公斤价格每公斤1.52元。出具人张张某甲。14、延长县粮食购销公司情况说明证明的内容为,2006年粮食企业改革,各基层粮站的业务周转金上交粮食购销公司,雷赤粮站业务周转金中有陈某某1998年借单位现金2万元票据,经改制组认定同意将此笔债务由粮食购销公司挂账,挂入应收账款-业务周转金-雷赤账户。至今陈某某仍未还,继续挂账。15、粮食入库过秤证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的内容为,此单来源于雷赤粮站保管、出纳账中—1998年4月16日粮站收杨家沟加工厂4万公斤小麦。收款收据复印件:1997年8月10日交款单位雷赤粮油购销公司付小麦4万公斤×1.6=64000元。16、张某甲的证明的内容为,代存雷赤粮站小麦49000公斤。17、发票报销联证明的内容为,每张5千公斤,单价1.6,合计金额8000元。共4万公斤,64000元。1998年4月16日发票号0048509-0048516.此单来源于雷赤粮站1998年4月25日会计凭证。18、发货明细表证明的内容为,合计33000公斤小麦。此明细表与前农技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内容一致。19、移交清单证明的内容为,陈某某有2万元的欠账。20、收据证明的内容为,2011年10月13日陈某某交赃款78000元。21、延长县粮食购销公司证明的内容为,陈某某系本单位的合同制工人。曾于1993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延长县任雷赤乡粮站主任。22、借条两张证明的内容为,1998年4月11日借18000元,1998年10月12日借2000元。23、网上追逃人员信息表证明的内容为,陈某乙,男。24、延长县经济发展局证明的内容为,原雷赤粮油供销公司属国有企业,2005年改制完毕。25、户籍证明的内容为,陈某乙,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原雷赤乡粮站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收款收据、粮食入库过秤证等在本单位报帐而冲抵自己所欠单位公款64000元归自己所有,除部分用于生活支出外携款潜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虽在案发后潜逃十几年,但在自己醒悟后能携赃款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属自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生才代理审判员:白兴蔚人民陪审员:张志信
书记员:杜成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