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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曹纪信、张亚林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城刑初字第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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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贪污文书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纪信,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码:620102196305083937,大专文化,系甘肃省兰州市公路总段工程处办公室主任(行政级别股级),住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232号之1号1002室。2011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翁卫华,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亚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10262133,大学文化,系甘肃省兰州市公路总段工程处生产经营部主任(行政级别股级),住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静宝家苑2-2-402室。2011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顺仙,系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诉字(2011)第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银生、李春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及其辩护人翁卫华、刘顺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亚林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身患乙型肝炎和心肌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亚林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张亚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张亚林归案后不仅将自己收取的7万元奖金的事实供认并退赃,还将自己保管的260万元账外资金交予检察机关。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2月,兰州市公路总段工程处投标的西长凤高速公路中标后,分别担任工程处办公室主任、生产经营部主任的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及工程处处长王旺劝(另案处理)三人在王旺劝的办公室商议后,从被告人曹纪信保管的工程处帐外资金中拿出25万元,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及王旺劝等人(均另案处理)各分得5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曹纪信贪污案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张亚林贪污案2011年3月25日立案。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为事业法人。经费来源自收自支,开办资金7099万元。举办单位为甘肃省交通运输厅。3、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兰总段发(1999)16号、兰总党发(1999)10号文件。证实根据总段党委文件精神,原总段机械化工程总队更名为“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启用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印章。原印章作废。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机械化工程总队更名为“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同时称“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03工程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工程处为科级建制,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并逐步向公司制过渡,领导体制实行处长负责制。工程处下设五部一室,即财务部、工程技术部、设备材料部、政工劳资部,多种经营管理部,办公室,均为股级建制,各部门负责人均称主任,副主任,由工程处聘任,向总段报备。(1999年2月26日) 4、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办公室工作职责。证实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5、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支部委员会兰党工处党发(2004)23号文件。证实经工程处2004年9月3日支部会议研究决定,聘任曹纪信同志为工程处办公室主任。从9月份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待遇。从2009年3月6日聘任张亚林为工程处生产经营部主任。6、被告人曹纪信简历。曹纪信于1983年12月在甘肃省地矿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参加工作,1993年5月起至今在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工作,现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办公室主任。7、杨孝(包工头)的陈述。从1996年开始我就在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承包工程。2008年至2010年春节前,我分多次给曹纪信300万元左右的现金。曹纪信不出具任何手续。2010年11月份,王旺劝给我说他们单位要用钱,让我倒些现金,王旺劝就让我先以工地借款名义把钱借出来,年底工程结算时,项目部就加大工程量,把我给曹纪信的钱加到工程款里付给我,王旺劝在任时我一共给曹纪信250万元左右的现金,在郑海军负责期间大概2011年元旦前后以同样的方式给了曹纪信50万元。前面的100万元我记不清楚从哪个工程中倒出,150万元是从西长风工程中倒出,还有50万元是从陇南八标工程处倒出。工程处和项目部把这300万元用支票转到我账上,我将这300万元分多次提成现金给了曹纪信。8、张全林(包工头)的陈述及交给曹纪信15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1990年开始承包工程,在我承包工程中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以招投标的名义在2009年-2010年期间跟我要了两次现金共150万元,这150万元我交给了曹纪信,工程处没有出具任何收据,但是工程处在年底结算时将150万元加到西长凤工程款中付给了我。2009年兰海路面铺油工程实施完工后,经结算工程处给我付了200多万元工程款,另外项目部以工程处投标名义让我给工程处倒了70万元的现金,具体做法是我将70万元现金给曹纪信后,项目部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给我付款70多万元,我给项目部出具了70万元的税票。2009年中川高速公路架桥工程刚开始施工,项目部以工程处投标名义让我给工程处倒了60多万元现金,我将钱交给了曹纪信,项目部以支付材料款的名义给我付款60多万元,我给项目部出具了60万元的税票。9、王治国的陈述。2001年开始就在兰州公路总段工程上承包工程,2008年至2010年11月份,工程处处长王旺劝给我说他们单位要用钱,让我倒些现金,我说我没有钱,王旺劝就让我以工地借款的名义从项目部将钱借出来,然后提成现金交给曹纪信,年底工程结算,项目部加大工程量和台班费,把我给曹纪信的钱加到工程款中付给我,王旺劝在任时我分多次给曹纪信现金250万元,在郑海军负责工程处期间,大概是2011年元月前后给曹纪信50万元。这300万元是从康临项目、陇南灾后重建八标,平定九标项目中倒出来的。项目部将这30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用支票转到我个人银行卡中,我分多次给曹纪信。银行卡我已经毁了。曹纪信没给我任何手续。10、牟业华(工程处会计)陈述。2009年至2010年6月兼中川公路项目部会计,2010年5月至今担任西长凤公路项目部会计。在2010年12月份中旬,齐宏伟给我打电话问王自重(西长凤路面项目部出纳)把100万元给曹纪信了吗,我给王自重打电话,王自重说她已经准备提现金,正在银行办理此事,后王自重说将100万元给了曹纪信。11、王自重(西长风路面项目部出纳)的陈述及交给曹纪信10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2010年12月根据西长凤项目部的付款计划,齐宏伟和牟业华安排我到银行从项目部的账户上给张学先等五人的农行卡上打了100万元,然后牟业华让我到兰州从这五张农行卡中取了100万元,在曹纪信的办公室交给了曹纪信,这5张农行卡我销户了3张,还有2张我放在工地的保险柜里了。12、张海桢(兰州市公路总段工程处出纳)的陈述及交给曹纪信10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证实从2001年至今从事施工项目出纳工作,在2010年12月橙子沟改建工程项目经理徐善春安排我给郭海明、张玉军以付材料费的名义付款50万元,给刘中时、王社哇以付机械费的名义付款50万元,然后他们提现100万元,我将这100万元给了曹纪信。没有给我任何手续。13、石莉萍(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财务部主任)的陈述及交给曹纪信10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证实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是事业单位,隶属于甘肃省公路局兰州市公路总段,2010年6月,王旺劝说他要投标要用300万元,让我从兰海项目部倒出来交给曹纪信,之后我安排穆美霞去开发票,刘爱红去弄假合同,还找了供应商张兆骞的身份证,过了几天我将305万元发票交给了陆彩虹做账。钱打到范宇、贾兰珍、张兆骞的卡上,我分批将钱取出交给了曹纪信。2010年3月平定高速虚列工程成本190万元交给了曹纪信,2010年3月底,将60万元交给曹纪信了,2009年10月给曹纪信20万元,2010年6月给曹纪信25万元,2010年6、7月份,给了曹纪信50万元。2010年12月加大成本套取150万元交给了曹纪信。2009年10月齐宏伟从中川工程上通过虚列支出加大成本套取现金50万元我安排张全林将钱打到一张卡上。14、陆彩虹(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工作)的陈述、请款说明及交给曹纪信19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证实在我任平定高速路面项目部会计期间,受工程处处长王旺劝和项目部经理郑海军的指使虚列工程成本190万元,作为我单位的帐外资金使用,190万元全部交给曹纪信了。没有打手续。15、刘爱红(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出纳)的陈述及交给曹纪信150万元现金的记帐及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6月下旬,我们财务主任石莉萍和会计陆彩虹安排我将应付给甘肃瑞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3053750元未付倒出。2010年12月份我分三次在曹纪信的办公室给曹纪信150万元现金。16、王旺劝的供述。证实我们公路处是公路总段的二级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处的人事、财务都受公路总段的管理。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的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上级单位下拨离退休人员工资,另一部分就是和各施工项目的利润收入,设备租赁收入等。支出方面主要是机关人员工资、管理费用,办公费用,我们工程处的各项目部在施工期间是独立核算的,工程费不经过我们工程处,都是由业主单位付给项目部的,项目部用这工程款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费。我在任工程处处长期间工程处有帐外资金。2010年4月西长凤工程中标,我和曹纪信商量给张亚林、曹纪信和我各分5万元。17、被告人曹纪信的供述。在西长风中标以后,以中标发奖金名义,我和王旺劝、张亚林、白文联每人分了5万元,18、被告人张亚林的供述。2010年3、4月份,我和曹纪信在王旺劝的办公室,王旺劝说西长凤工程中标为了鼓励大家给大家发点钱,我们商量加上白文联书记,四人共计20万元,每人5万元。另还发给西长凤参与投标的人员2000元、3000元不等。二、2010年4、5月份,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投标的银双公路中标后,由工程处处长王旺劝决定,从被告人曹纪信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拿出8万元,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及王旺劝等人各自分得的2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王旺劝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我和白文联、曹纪信、张亚林分过帐外资金8万元,每人2万元。我们私下里发的。这8万元帐外资金是公款。都知道这是曹纪信处帐外资金的钱,具体分钱的事情是我给曹纪信安排的。这2万元我个人花销了。2、被告人曹纪信的供述。营双路中标之后,以中标发奖金的名义,我和王旺劝、张亚林、白文联每人分了2万元,这次分钱其他人都不知道,就我们四人知道。3、被告人张亚林的供述。2010年4、5月份,营双公路中标后,王旺劝说为了鼓励大家给我、白文联、曹纪信每人2万元,这些钱是曹纪信保管的帐外资金中支取的,是工程处的公款。经审理查明,三、2010年11月底,时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处长的王旺劝即将调离,被告人曹纪信从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拿出15万元,王旺劝分得8万元,曹纪信分得7万元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王旺劝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曹纪信在他办公室问我一笔帐外资金经过核销有15万元结余,当时我要调离了考虑到这笔钱不好再入账。我调离后郑海军接替我,我没有说他工作辛苦了,这个钱你留一半给我一半,过了没多久,曹纪信给了我8万元,至于曹纪信拿没拿7万元我不清楚。这15万元是公款。我们所有的工资奖金要走单位的财务大帐,发每一笔奖金要上会讨论,并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管。2、被告人曹纪信的供述。王旺劝调任之前,从我保管的账外资金中,我和王旺劝共私分了15万元,王旺劝拿了8万元,我自己拿了7万元。这15万元其他人都不知道。3、扣押冻结款物清单及提取笔录。2011年3月16日从曹纪信扣押420万元。国芳百盛购物卡5万元。从刘莉(曹纪信妻子)处扣押14万元。4、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清单及情况说明。从被告人张亚林的妻子处扣押现金70000元。张亚林贪污案立案后,张亚林主动交代了保管兰州市公路总段工程处的帐外资金260万元,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上述款项进行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纪信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经查,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表明兰州公路总段系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举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均为正式在编职工,分别由中共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支部委员会聘任的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办公室主任、生产经营部主任,行政级别股级。被告人曹纪信、张亚林的犯罪主体身份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关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法律构成要件。另被告人曹纪信辩解王旺劝所发7万元系奖金,不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曹纪信有立功、自首情节的辩解,经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曹纪信供述前反贪局已掌握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曹纪信不存在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曹纪信和王旺劝系同一天接受调查,不存在曹纪信立功情节。另外在被告人曹纪信接受调查之前,已掌握在被告人曹纪信处保管有大量违法资金,立案后予以追缴,不存在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亚林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区别是,前者由于是“集体私分”,因此犯罪行为具有公开性,而后罪只能是秘密窃取,不为他人所知。而从本案看,并非是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而是个别人决定实施的行为,其行为隐瞒单位决策层的其他人,不具有公开性。故应该认定被告人张亚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亚林归案后不仅将自己收取的7万元奖金的事实供认并退赃,还将自己保管的260万元账外资金交予检察机关。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被告人张亚林主动向检察机关缴纳自己保管的帐外资金,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国有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及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二)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纪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止。) 被告人张亚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文审判员:张忠代理审判员:刘冬郁

书记员:高宗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