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维泉,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TCL集团郑州公司周口经营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住周口市。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8月11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鞠维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扶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鞠维泉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鞠维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鞠维泉在上诉期满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杰审判员:**山审判员:张亚敏
书记员:王大伟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