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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1

张大高与亳州市润田药用野生蔬菜研究所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1)亳民二终字第0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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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二审程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亳州市润田药用野生蔬菜研究所,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法定代表人:冀峰,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修中峰,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张大高,农民。委托代理人:师松岭,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二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燕审判员:郑彩玲审判员:佘朝霞

书记员:梁建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