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韦飞良,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卞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韦飞良诉被告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飞良以被告卞强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飞良撤回对被告卞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韦飞良负担。
审判长:肖刚人民陪审员:陈超兰人民陪审员:杨金兰
书记员:韦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