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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韦飞良与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南民初(一)字第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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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1- 原告韦飞良,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被告卞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原告韦飞良诉被告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韦飞良以被告卞强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飞良撤回对被告卞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韦飞良负担。

审判长:肖刚人民陪审员:陈超兰人民陪审员:杨金兰

书记员:韦晓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