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武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78号。法定代表人:祝胜华,董事长。被告:孙美容,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何起红,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韩某,女,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华,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红,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武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武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武大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莉萍人民陪审员:何利仙人民陪审员:刘恋萍
书记员:徐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