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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尧与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武区民初字第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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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尧。委托代理人李畅、贾纪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法定代表人雷德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文妮,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兆雍,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刘尧负担。

审判员:阳春

书记员:向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