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尧。委托代理人李畅、贾纪红,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解放一村8号。法定代表人雷德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文妮,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兆雍,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刘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251元,由原告刘尧负担。
审判员:阳春
书记员:向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