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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1

圱超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1)山刑初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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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

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生于1993年3月28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2008年1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2011年10月5日被抓获,同年10月10日宣布逮捕,同时被取保候审。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1)第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作用,是从犯,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酌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1年12月26日起,执行至2013年12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孟庆桂

书记员:王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