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利明,男。被执行人赵志浩,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志浩与申请人张利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2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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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利明,男。被执行人赵志浩,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志浩与申请人张利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002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