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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马雪亚与王为、高长强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2011)新执一字第003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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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雪亚。被执行人王为。被执行人高长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为、高长强9074.45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为、高长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