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雪亚。被执行人王为。被执行人高长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为、高长强9074.45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为、高长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