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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广安市前锋区虎城镇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广安市广安区三农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03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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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虎城镇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贺昌红,组长。被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三农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唐新闻,经理。

本院依据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市前锋区虎城镇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与广安市广安区三农林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农林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三农林业合作社应付原告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占用7.53亩土地损失费(损失按每年每亩680元计算,从2018年3月9日起,暂计一年为5120.4元)诉讼费32元,执行费50元。因三农林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义务,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虎城村第一村民小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承包地现场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在广安市前锋区虎城镇有林木基地,本院已对该基地的林木进行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屠仲明审判员:李乾波审判员:杨鞭

书记员:黄金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