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胡厚祥,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吴后兴,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桂宗国,男,住六安市。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厚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029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万永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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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霍山县支行。被执行人胡厚祥,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吴后兴,男,住霍山县。被执行人桂宗国,男,住六安市。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胡厚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8029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万永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