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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和祥案执行裁定书

(2008)霍执字第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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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琳,女,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刘和祥,男,住霍山县。

冻结被执行人刘和祥的银行存款6332.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万永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