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琳,女,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刘和祥,男,住霍山县。
冻结被执行人刘和祥的银行存款6332.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万永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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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琳,女,住霍山县。被执行人刘和祥,男,住霍山县。
冻结被执行人刘和祥的银行存款6332.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浩
书记员:万永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