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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朱西拉与林海师、徐贤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0)浙温民终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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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贤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西拉。委托代理人:朱伟方。

本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传唤上诉人林海师、徐贤雀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海师、徐贤雀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林海师、徐贤雀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萌代理审判员:吴跃玲代理审判员:张美权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