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贤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西拉。委托代理人:朱伟方。
本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传唤上诉人林海师、徐贤雀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海师、徐贤雀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林海师、徐贤雀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萌代理审判员:吴跃玲代理审判员:张美权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