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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夏某某、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市××区×、九江市××车××务××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衢江民初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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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姜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市××区××司,号。诉讼代表然孔凡松。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九江市××车××务××司,

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董某。特别授权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廖某。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市××区××司、九江市××车××务××司、廖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的起诉。

审判员:毛志明

书记员:郑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