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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岳定、吴旭琴执行裁定书

(2010)台仙执非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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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郑岳定,农民。被执行人吴旭琴,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台仙执非字第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审判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