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郑岳定,农民。被执行人吴旭琴,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县金融系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0)台仙执非字第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审判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