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萧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茶仙,农民。被执行人张增产,身份证号码:332624195407194877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美连,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增产、杨美连在本县金融系统无存款。被执行人张增产因事故受伤,家庭困难,现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5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林坦友执行员王相炎执行员卓春燕
代理书记员:江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