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拥军,农民。被执行人张美,农民。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拥军、张美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8年7月4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3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审判员顾鹏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计生局),住所地仙居县镇前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萍,局长。被执行人朱拥军,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仙居县横溪镇大林村花园北路59号。被执行人张美女,女,197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与被执行人朱拥军、张美女为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一案,于2008年7月4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3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计生局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仙行执字第1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王相炎审判员:顾鹏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