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被执行人陈加伟,农民。被执行人姚苏娅,农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台仙行非执字第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坦友审判员:茅伟霖审判员:顾鹏飞
代理书记员:潘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