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恒树林、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152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法定代表人:顾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恒树林,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上村医专东侧B座二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经理。

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0.5元,由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刚审判员:郑友杰审判员:李炳玲

书记员:梁译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