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法定代表人:顾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恒树林,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上村医专东侧B座二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经理。
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0.5元,由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刚审判员:郑友杰审判员:李炳玲
书记员:梁译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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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观音村。法定代表人:顾正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恒树林,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海南中鑫龙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昆上村医专东侧B座二单元3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该公司经理。
案件受理费4741元,减半收取2370.5元,由原告沈阳顾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赵刚审判员:郑友杰审判员:李炳玲
书记员:梁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