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管理人。负责人:吴杰。2019年5月8日,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在偿付破产费用后,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终结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事实成立,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纺织科学研究院实验厂破产清算程序。受理费25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雷凯审判员:贾雪艳审判员:彭佳妮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