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迎光。法定代理人徐云龙,系徐迎光之亲。法定代理人马金枝。被执行人马方勇。被执行人陈桂兰。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宇翰学区小学。代表人刘金玉,校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艳芳,镇长。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褚清云审判员:胡兴国
书记员:卢光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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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迎光。法定代理人徐云龙,系徐迎光之亲。法定代理人马金枝。被执行人马方勇。被执行人陈桂兰。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宇翰学区小学。代表人刘金玉,校长。被执行人昌邑市围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艳芳,镇长。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8)昌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光波审判员:褚清云审判员:胡兴国
书记员:卢光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