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修林,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姜素英,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姜在贞,昌邑市。申请执行人闫晓英,昌邑市。申请执行人闫晓彤,昌邑市。被执行人杨照江,昌邑市。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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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闫修林,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姜素英,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姜在贞,昌邑市。申请执行人闫晓英,昌邑市。申请执行人闫晓彤,昌邑市。被执行人杨照江,昌邑市。
中止本院作出的(2007)昌民一初字第26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兹良审判员:齐兴军审判员:李贵友
书记员:董盼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