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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伟与李晓辉借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2010)涡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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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34岁,住涡阳县城关。

终结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晓辉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理审判员:张会华审判员:张振领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