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伟,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34岁,住涡阳县城关。
终结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晓辉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理审判员:张会华审判员:张振领
书记员: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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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伟,男,35岁,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李晓辉,男,34岁,住涡阳县城关。
终结申请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晓辉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理审判员:张会华审判员:张振领
书记员:高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