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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曲志刚、于明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09)莱执字第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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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志刚。被执行人于明科。被执行人范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45042.19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45042.1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宋立军审判员:唐茂群审判员:王彦博

书记员:贺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