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杭州××合作银行××支行,住杭州市××
××庄。负责人: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志坤
书记员:穆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