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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杭州××合作银行××支行与卢某某、孙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杭余良商初字第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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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杭州××合作银行××支行,住杭州市××

××庄。负责人: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卢某某。被告:孙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合作银行××支行诉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卢某某、孙某某、章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志坤

书记员:穆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