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路。负责人:欧阳××。委托代理人:黄××。被告:杨××。被告:仇××。被告:叶××。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杨××、仇××、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赖梅君
书记员:洪凌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