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负责人宋振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延森,男,198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系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马进强,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进刚,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马进勇,男,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鹏田,男,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河信用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忠杰审判员:赵燕审判员:盛磊
书记员:郭文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