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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与迟兆刚、臧方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胶商初字第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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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主任。委托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艺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兆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方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迟兆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付磊,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云英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臧辉艳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