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翟明臣,主任。委托代理人葛玉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艺宏,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迟兆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方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迟兆杰,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付磊,男,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胶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铺集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云英审判员:王宏伟代理审判员:臧辉艳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