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年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20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该社理事长。被告张年正。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亮,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69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周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