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纺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田涛,该社理事长。被告张年正。委托代理人徐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亮,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8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69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周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