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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甲与胡××、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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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胡××。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胡××、郑×担保追偿权纠

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审判长:沈晓东审判员:杨松伟代理审判员:徐坚锋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