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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张金境与张洪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甬慈执民字第621号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05-11
地区
慈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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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金境,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洪妙,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辉审判员:岑建标审判员:华锋

书记员:杜震(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