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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国庆与朱小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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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国庆,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小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徐坚锋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