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庆,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小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徐坚锋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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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国庆,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朱小孟,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徐坚锋
代书记员:吴科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