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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郑甲与王×、郑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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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王×。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诉被告王×、郑乙担保追偿权纠纷

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叶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