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12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丽娜
书记员:郑佩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