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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新建与刘文斌、周桂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0)阳民二初字第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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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新建,系武汉市汉阳区建英五金店业主。被告:刘文斌。被告:周桂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刘文斌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勇胜

书记员:曾凡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