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新建,系武汉市汉阳区建英五金店业主。被告:刘文斌。被告:周桂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刘文斌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勇胜
书记员:曾凡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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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新建,系武汉市汉阳区建英五金店业主。被告:刘文斌。被告:周桂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刘文斌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勇胜
书记员:曾凡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