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促道,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33号。负责人钟家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经理。第三人上海大众汽车成都申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金沙村七社。法定代表人王常裕,上海大众汽车成都申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仕镭,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贺促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促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贺促道自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