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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贺促道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第三人上海大众汽车成都申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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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贺促道,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33号。负责人钟家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锦江营销服务部经理。第三人上海大众汽车成都申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金沙村七社。法定代表人王常裕,上海大众汽车成都申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仕镭,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贺促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促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贺促道自行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