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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建军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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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建军,经商,住

山东省乐陵市城区振兴西路280号院3号楼3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华市婺州街116号新天地向务大厦B座4-5楼。负责人鲍国元。委托代理人邵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云飞

书记员:郑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