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虹。被告:金文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陈虹负担。
审判员:吕凤祥
书记员:曹宇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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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虹。被告:金文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陈虹负担。
审判员:吕凤祥
书记员:曹宇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