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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虹与金文婷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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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虹。被告:金文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陈虹负担。

审判员:吕凤祥

书记员:曹宇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