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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陈世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3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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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世华,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仁县,汉族,初中毕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了(2008)甬海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世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张彦强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