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马学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36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学亮,于安徽省阜阳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学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学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学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董俊慧审判员:陈作岚

代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