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钱伟,于贵州省德江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了(2009)甬鄞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受监狱半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钱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陈作岚审判员:董俊慧
代书记员:王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