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某某。1996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汉治权利二年;200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方某。原审被告人权某某。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兴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闭某代理审判员:杨某某代理审判员:宋某某
书记员:姜某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