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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姚建平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灞刑初字第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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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绑架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建平,农民。2010年1月6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7月19日本院将被告人收押于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0)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平犯绑架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对姚建平进行法医学鉴定,中止审理75日。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姚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姚建平在其家门口通往市47中学的路上,将去上学的任某(1993年12月29日出生)骗至其家中,对任某进行恐吓,并用绳子捆绑住任某,姚建平打电话向任某父亲任中全索要3万元赎金。姚建平在约定地点取赎金时,疑任中全报警,遂将任某放回。当晚姚建平被公安人员抓获。又查明,被告人姚建平被监视居住期间住家中,未限制人身自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任某之父任中全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10年1月5日14时许,他接到电话称其子任某被绑架,对方索要赎金3万元,不让他报警,反复打电话变换交易地点,后让他到市47中学附近等电话。他到47中学后,对方又说放回其儿子,还让给孩子带上2000元,对方随时取。当晚8时许其子被放回。2、被害人任某陈述证明,2010年1月5日13时许,他上学路上,同学姚某某的父亲叫他到家去。到姚家后,姚某某父亲说有人与其父亲有矛盾,让把他绑走,问了他父亲的电话,就给他父亲打电话索要3万元,如果不给就撕票。打完电话后,用一根绳子反绑住他双手,让他脱掉鞋睡在床上,姚某某的父亲就出去了。两小时后,姚某某的父亲回来又给他父亲打电话,让在47中学门口等,就出去了。当晚20时许姚某某父亲又回来,说其父亲报警了,剪断绑他的绳子,让他回去说是被几个人用车拉走的,还让他以后在身上带2000元,会随时要钱。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她是姚建平的母亲。案发第二天早上打扫家里卫生,将垃圾倒至门口的垃圾堆,里边有一根绳子。4、提取笔录证明,2010年1月6日下午公安人员在姚建平家门口麦田边垃圾堆,提取一条长约60cm的拉链灯绳,经姚建平辨认,该绳子系捆绑被害人所用。5、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经过侦查于2010年1月5日22时50分在红旗街道办事处三殿村8组一麻将馆将被告人姚建平抓获。6、辨认笔录证明,经任某对10名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姚建平系绑架自己的男子。7、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害人任某、被告人姚建平均对红旗街道办事处中殿村143号姚建平家中的卧室进行了指认。8、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公安人员抓获姚建平时,从其身上查获手机一部,该手机所使用号码与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赎金的电话号码一致。9、公安机关提取的通话记录证明,姚建平所用的电话与任某之父在2010年1月5日14时至20时43分有多次通话。10、被告人姚建平供述,2010年1月5日13时许,他想买毒品,便到三殿村47中学附近,见他儿子的一个姓任的同学去学校,他就想把该学生叫走向其亲属要些钱买毒品。他把该学生骗到自己家中,问了其父亲的电话,用一个新办的手机号码向任同学父亲打电话,说孩子被绑架,让拿3万元赎金,威胁对方如果不给就撕票,后为防止该学生逃跑,他用一根绳子反绑住双手,脱掉该同学的鞋子。后他多次与孩子父亲电话联系交易地点,当晚20时许,在约定的47中学门口见面交易时,他见孩子父亲与派出所民警在一起,怀疑对方已报警,回家去掉绑孩子的绳子,让孩子说是被几个不认识的人用车拉走的,还让孩子以后带上2000元,他随时要,威胁孩子不要暴露他,就把孩子放走了。当晚23时左右,他在本村一个麻将馆被公安人员抓获。姚建平还供述,被监视居住期间住在家中,每天向派出所报警一次,未限制人身自由。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姚建平均无异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建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将被害人绑架后,又主动将被害人放回,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建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9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翟跟彦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书记员:吕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