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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任某与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民初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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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虞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黎晓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