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虞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黎晓
书记员:王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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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一平、张雪峰。被告:虞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黎晓
书记员:王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