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利。被告:徐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对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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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利。被告:徐某。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对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钱舟琳
书记员:朱陈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