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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平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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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某。被告: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审判员:鲁国强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邹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