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被告: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审判员:鲁国强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邹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吴某。被告:陈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关水审判员:鲁国强代理审判员:王超
书记员:邹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