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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0

沈某与邓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0)浙温民抗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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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再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沈某。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邓某。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财产部分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院长崔盛钢

代书记员:陈作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