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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余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淳汾民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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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姚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书记员:徐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