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被告: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潘沁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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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某。被告: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潘沁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