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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洪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淳民初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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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洪某。被告: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潘沁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